(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
、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
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
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
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
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
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
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
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
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
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
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
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
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
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
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
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
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
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
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
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
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
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
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
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
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
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
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
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
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
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食品行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云际B2B销售的普通食品类产品所因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与所有在云际B2B销售的食品、饮料、餐饮生鲜一级类目下所有食品类产品,但不包括未经深加工的蔬菜水果、未经深加工的肉类禽蛋及药材、保健食品、农作物种子、种苗、家禽、家畜类食品;以及食品饮料加工二级类目下的所有产品
2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2.1 商家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
2.1.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1.2商家在云际B2B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生产的食品,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2.2 商家仅从事食品销售
2.2.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2.2商家在云际B2B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如:商家发布“婴幼
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在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商家发布“乳
制品”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乳制品”;
2.2.3经营酒类的商家,除具备上述2.2.1条所列《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如还具有酒类流通许可证明,如《酒类流
通备案登记表》、《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等,也需一并提供;
2.2.4商家须核验食品生产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在云际B2B上发布的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者食品生
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备注:以上证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3产品规范
3.1 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品牌名+产品名称的顺序发布(无品牌可以用“OEM”替代或者不描述品牌)。
3.1.2主图发布规范
主图要求如下: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3张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像素必须大于等于750*750。
--必须是实物图;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除产品外不得出现与产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了方便拍摄而放置产品的托盘等除外。
--第三张主图为清晰可放大的产品标签实物图(进口食品必须展示中文标签实物图),且能清晰展示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如果不能完全展现,则应在第四第五张主图中展现。
3.1.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1.4产品详情页描述规范
3.1.4.1产品详情页描述规范
(1)详情页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产品内容物或整体包装的实物图片。
(2)详情页中必须至少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示中文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3.2食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若主图中已展示中文标签、整体包装或内容物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店铺页面设计所体现的内容应全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卖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卖家进行店铺页面设计、商品信息编辑时应谨慎使用特殊字库字体(如方正字库、汉仪字库等),如确需使用,则卖家应确保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且在授权适用范围和授权期使用,否则卖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临近保质期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请见附录C),必须在产品详情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产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6)经原产地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产品,必须展示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7)进口产品,必须展示近一年内该产品的卫检证书和报关单(报关单上价格等敏感信息可模糊处理但必须展示进口数量及产品名称)。
(8)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须在产品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含有转基因成分”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3.1.4.2产品页面描述必须符合“4 产品宣传规范”包含的要求。
3.2 食品标识标志规范
3.2.1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
3.2.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9)营养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产品除外);
(10)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2.3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2.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3 产品质量规范
3.3.1 产品品质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食品安全法》及职能部门的公告,检测项目参考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食品标签
--微生物:必须符合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
--污染物限量:必须符合GB 276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违法添加物
4 产品宣传规范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于,详见附录B
商家发布的食品不得含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暗示其有保健作用;
--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
--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
--不得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形象,;
--食品描述中涉及特定的功效,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
--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适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不得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不得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是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普通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健康状况恶化。
--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普通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附则
云际B2B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云际B2B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状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B.1本附录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B.2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生活。
能量摄入过高、越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都有关。
B.3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B.4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以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须脂肪酸。
B.4.1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以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B.4.2反式脂肪酸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B.5胆固醇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300mg。
B.6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站能量的60%左右。
B.7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B.8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宜超过6g。
钠摄入量过高有害健康。
B.9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B.10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B.11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B.12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B.13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B.14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B.15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B.16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
康。
维生素C有助于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B.17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B.18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B.19 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重要成分。
B.20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B.21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B.22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B.23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B.24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附录C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管理规范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服务能力 2
5.1 经营场所 2
5.2 设施设备配置 3
5.3 信息系统 3
5.4 合同与单据 4
5.5 服务费用 4
6 作业要求 4
6.1 仓储作业 4
6.2 中转作业 6
6.3 运输作业 6
6.4 末端配送作业 7
6.5 退换货作业 8
7 服务要求 9
7.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9
7.2 商户 9
7.3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 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普洛斯投资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乾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圣特尔?E店宝、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菱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干为、曾毅、曾治平、陈德军、李琳、徐佳梅、徐燕、李治银、陈涛、陈丽园。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的服务能力、服务要求和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的组织以及相关主体,提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的组织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也可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商户对第三方物流服务进行选择、规范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跨境物流、冷链物流和医药物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8 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63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
GB/T 26772 运输与仓储业务数据交换应用规范
GB/T 27917 快递服务
SB/T11068-2013 网络零售仓储作业规范
JT/T 919.1-2014 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交换 第1部分:数据元
JT/T 919.2-2014 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交换 第2部分:道路运输电子单证
YZ/T 0131 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
YZ/T0130 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信息交换标准化指南
YZ/T 0064 快递运单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商务物流 electronic commerce logistics
为电子商务提供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代收货款、信息处理、退换货等服务的活动。
3.2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electronic commerce logistics organization
提供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组织。
注:电子商务物流组织既可以提供物流一体化服务,也可以仅提供其中部分环节的服务。
4 总则
4.1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遵循安全、准确、按时、方便的原则,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消费者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
4.2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在执行本标准时,如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高于本标准,以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4.3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树立高效、环保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环保要求。
4.4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遵循信息安全原则,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
4.5 鼓励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进行模式、业务和技术创新,申报知识产权和专利,并享受相关法律保护。
5 服务能力
5.1 经营场所
5.1.1 仓储场所
应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场所作为仓储场所。
所设置的仓储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场所封闭,符合商品存储需求,并且有应急通道;
——配备全面覆盖、高清晰度的监控设备;
——对库区进行合理分区,规划合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道;
——宜有标准装卸货平台和车辆中转场地;
——应参考GB/T 18768配备信息化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5.1.2 分拣处理场所
应根据业务量、业务开通区域等因素合理设置分拣处理场所。所设置的分拣处理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封闭,且面积适宜;
——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对分拣处理场所进行合理分区,并设置异常货物处理区;
——保持整洁,并悬挂组织标识。
5.1.3 配送场所
配送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照所在区域的企业及商业设施分布情况,以及人口结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和用户需求等因素设置场所,应确保不扰民;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具备辐射周边区域的配送能力;
——具备独立的货物存储区、异常货物保存区,可设置独立的充电区域、车辆停靠区域;
——配备全面覆盖的监控设备;
——有开放的窗口供消费者自提;
——悬挂经营许可资质和明显的组织标识。
5.2 设施设备配置
应配备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应定期维护更新。
宜配备以下标准化的设施设备:
——运输设备:包括干线运输车辆、配送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属于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有上岗证;
——计量设备:包括计量计抛器具等;
——存储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信息采集:包括无线扫描枪、智能终端等信息采集与操作辅助设备;
——安检设备:包括金属探测仪、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
——监控设备:包括摄像头、录像机、监控主机等;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等;
——配送设备:包括手持终端、POS终端等;
——分拣设备:包括传送带、自动分拣设备等;
——其他设备。
5.3 信息系统
5.3.1 功能与基本要求
5.3.1.1 信息管理系统
应建立用于内部业务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业务需求,包括订单管理、状态与路由查询、财务系统、逆向物流、仓储管理、运输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等系统功能;
——具备系统推送或以其它线上方式提供基本信息以及接收信息的能力。
应按照YZ/T 0131的要求,对服务流程重点环节产生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记录、处理、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安全,便于在组织经营管理、对外服务过程中,对信息进行查询、分析和追溯。
5.3.1.2 信息服务平台
应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建立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开放服务平台,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应具有为企业客户、消费者及有关人员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订单查询、物流追踪、投诉等基础服务的能力;
——服务平台的建设应遵循GB/T 22263等相关平台建设标准与协议。
5.3.2 数据交换
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上下游宜进行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应符合JT/T 919.1、JT/T 919.2、YZ/T 0130和GB/T 26772等标准的要求。
5.3.3 信息系统安全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安全;
——应配备保护网络安全和预防网络风险的设备;
——涉及消费者的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行业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按法律法规或标准执行;
——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外,不能将涉及消费者的数据泄露给第三方,遇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处理并通知消费者;
——宜明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安全等级保护应符合GB/T 22239 的相关要求。
5.4 合同与单据
5.4.1 基本要求
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物流服务全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与单据进行存储。涉及消费者的合同和单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有保质保换保修等约定的,保存期限不低于约定期;行业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按法律法规或标准执行。
合同和单据不应丢失或信息外泄,应有统一销毁的管理制度和周期。
5.4.2 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完整、易懂;
——可采取书面形式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电商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的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服务内容与范围;
b) 服务要求,例如服务时限、仓储验收标准等;
c) 服务费用计算规则;
d) 结算周期、方式与例外说明,涉及代收货款服务的应明确返款的周期与要求;
e) 理赔规则;
f) 适用期限;
g) 违约责任。
面向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合同,如采用格式合同的,应按照 YZ/T 0064的相关要求执行。
5.5 服务费用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费用包括基本服务费、保险或保价费、退换货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
应制定明确统一的服务计费规则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财务凭证应该具有结算明细清单及发票(包括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
6 作业要求
6.1 仓储作业
6.1.1 入库
6.1.1.1 入库准备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根据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入库通知进行入库前准备,准备的内容包括库位、人员、设备及作业凭证等。
6.1.1.2 货物接收
货物到达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进行单据核对。
核对无误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进行验货,货物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验收范围为货物品名、数量和外观,验收标准应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协商并通过合同确定;
——发现差异的应在48h内反馈。
6.1.1.3 货物加工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可提供货物组配、塑封、包装、贴码等预处理的增值服务。其中,贴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对于双方约定提供加工服务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按约定对货物进行加工。
6.1.1.4 货物入库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根据实物信息和货位分配信息进行入库作业,以保证货物和系统信息一致。
6.1.2 库存管理
6.1.2.1 库存管理及储存要求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对其库存及存储场地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
——库存与仓储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应遵守仓储的相关要求;
——货物的存放应考虑出库的方便与高效、查询方便、货物的安全等,应借助信息化、大数据手段进行管理,对于批次多、批量大的商品优先配置;
——对存储的货物,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实施持续管理。
6.1.2.2 货物的堆码与存放
货物的堆码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合理、安全、整齐、低耗,不阻挡标签,便于检查和盘点,并可有效利用仓库容量;
——应遵循适合货物的堆存方式、堆存限制,便于货物搬运和养护;
——应符合货物理化性质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应按货物性质分类别存放,对货位编号,将编号置于明显位置,或采取信息化手段,以便货物进出。
6.1.2.3 货物的盘点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该建立定期盘点的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实施实时盘点。
6.1.3 出库
6.1.3.1 拣货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在接收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单信息后,应及时进行拣货。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采用适合业务需求的自动分拣系统、智能终端等辅助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在拣货同时或完成拣货后,应将采集拣货操作信息并反馈至信息系统。
6.1.3.2 验货
对完成拣货后的货物,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进行验货:
—— 扫描验货:即利用信息系统,通过扫描的条码信息,判定其与电商订单信息、装箱信息等是否相符;
——人工验货:即由工作人员核对货物信息与出库凭证及相关单证的内容,记录相关信息与责任人。
6.1.3.3 封装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对货物进行封装,并张贴编码,鼓励采用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衔接一致,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编码。
鼓励在封装时采用环保、可循环使用的材料,采用与标准托盘等设备匹配的包装尺寸模数。
封装时应防止:
——变形、破裂;
——伤害顾客、配送服务人员或其他人;
——污染或损毁其它货物。
封装完成后,应在外包装粘贴货物的配送单或运单,并根据商品特性应粘贴明显的识别标识。
易损货物、危化品等特殊商品的封装,应按相关要求在外包装上粘贴标识。
6.1.3.4 发运
货物交接给下一环节或第三方物流时,应采集订单信息并反馈至信息系统,同时宜形成纸质的交接单据存档;货物交接应在有监控设备的区域中进行。
发运的货物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和禁限寄物品的相关规定。
6.1.3.5 风险控制
在整个仓储服务过程中,应始终关注物品的安全,如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鼠虫害、防损坏、防腐蚀、防污染等。
应对自然灾害、环境因素、人为因素等可能造成货物损坏的其它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并依据潜在风险的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风险发生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6.2 中转作业
分拣处理场所内应有场地规划标识,包含场地灯光、预估温度、场地路面、现场路线、通道等,应保障车辆及其他运行工具畅通。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充分考虑业务需求、时效、场地利用率合理规划中转批次,应确保准确中转。
转运时3kg以内货物(含)宜做装笼、包等集装容器以提高安全性和操作效率,不规则或超过60cm货物可单独装车。
货物码放应遵循“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分类码放”原则。
6.3 运输作业
6.3.1 装卸
装卸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根据运输工具限制要求进行装载,不应超出运输工具限制对货物进行配载;
——货物进行装卸时,应做到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分类码放,保证货物安全;鼓励对货物进行单元化装卸;
——应按货物包装上的标志要求进行作业,无标志要求的以不损坏货物外包装和使用价值为基础进行装卸;
——大件货物的装卸,应使用装卸工具,避免野蛮装卸。
6.3.2 运输到达
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地点准确将货物送达,货损、货差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允许范围值内。
应对货物装、卸车环节进行品类、数量核对,并做好交接手续,及时、准确填制运输与配送凭证,相关交接单据、凭证需保存备查。
收货时,承运人应核对收货方身份,若非本人收货,代收人应持原收货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函进行代收,同时承运人应在签收回执上记录代收人的有效证件号。
6.3.3 异常处理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盗抢,应在事件发生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机构报案并做好备案登记。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遇车辆故障,应及时报备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货物及时抵达。
在运输配送过程中出现收货方拒收或配送失败时,配送人员应在配送单或运单上注明原因,并由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联系发货人确认货物配送信息。
6.3.4 全程监控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6.4 末端配送作业
6.4.1 形式
末端配送形式主要包括自取、按名址面交、共同配送等形式。
6.4.2 自取
对于合同约定自取的货物,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
——及时通知收货人自取时间;
——按合同约定或运单规定提供自取验货服务;
——验货无异议后,由收货人签字确认。
6.4.3 按名址面交
6.4.3.1 投递时间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投递应不超出向消费者承诺的服务时限。
6.4.3.2 投递次数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对货物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货物,消费者仍需要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投递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
6.4.3.3 签收
6.4.3.3.1 验收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签订合同,明确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配送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在配送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国家相关部门对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3.3.2 代收
若消费者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消费者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配送人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6.4.3.3.3 例外情况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损坏等异常情况,配送人员应在相关单据上注明情况,并由消费者和配送人员共同签字。
6.4.3.3.4 费用收取
除代收货款外,消费者(代收人)支付费用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根据事先约定,提供收费凭证。
6.4.4 共同配送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与共同配送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投递时效、快件保管、验收、费用支付、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与共同配送中心信息系统联网,及时获取服务信息。
6.5 退换货作业
6.5.1 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前约定服务时效、退换货增值服务费用标准等合同条款。
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选择退货、换货配送服务时应该表明货物回收的要求与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回收货品的名称、型号、颜色、数量或其它具有唯一性的识别码。
物流信息应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单信息进行匹配。
6.5.2 收取退货
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通知消费者具体上门收取退货的服务信息。
配送人员及时联系消费者,核对拟回收货品的名称、型号、颜色、数量等相关信息,预约上门回收货物时间,提醒消费者提前准备好货物。
配送人员按照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要求验收货物,确认无误后方可收货。收货后,消费者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6.5.3 返仓入库
配送网点整理退回的货物后,应将信息发送给仓库,预约时间入库。
仓库应与配送网点进行核对,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信息核对。
6.5.4 异常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由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消费者沟通确认后再上门收取退货货物:
——消费者拒绝返回货物;
——退货货物不符合验收要求时;
——当无法联系换货消费者,换货消费者不提供原始货物,原始货物不符合验收要求等异常情况时;
——其他情况。
7 服务要求
7.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在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
——建立评价和管理体系,遴选合格的物流服务组织作为平台服务提供商;
——要求并监督商户公示物流服务承诺;
——针对商户、物流服务组织、消费者存在分歧的投诉,统一进行调解和处理。
7.2 商户
在电子商务物流活动中,商户应:
——按照5.4.2的要求,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接受消费者订单后,按订单信息及时精准发货;所发运的货物应与订单信息一致,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和禁限寄物品的相关规定;发运时间以实物交接到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为依据;
——负责处理货物真伪、产品质量等非物流原因导致的投诉。
7.3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
7.3.1 服务时限
如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约定服务时限,应按约定执行。
如无约定,按以下要求执行:
——商户下单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于30min内约定响应时间;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中的快递企业应该按照GB/T 27917快递服务标准的时效提供服务。
7.3.2 服务安全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安全:
——对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付的货物进行验货,不应接收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货物;
——采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对货物进行包装,防止货物变形、破裂;
——对重点作业场所的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针对所有交接环节,建立交接核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在服务全过程,不准许无关人员接触货物;对于异常货物,需要进行开拆、重新包装等处理的,应由2人以上共同处理;
——在整个物流服务过程中,始终关注物品的安全,如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鼠虫害、防损坏、防腐蚀、防污染等。
7.3.3 服务人员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服务人员:
——宜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衣着整洁;
——应友善对待客户,行为文明、举止大方,与消费者的沟通亲切友好;
——应了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及时热情耐心地为顾客答疑解惑,做到有问必答;
——应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按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在作业全过程杜绝野蛮操作。
7.3.4 服务质量
7.3.4.1 仓储
仓储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收货及时率: (约定时间内实际收货的商品数量/实际到货的商品数量)*100%≥95%;
——发货及时率:(约定时间内及时发货订单量/总订单数量)*100%≥98%;
——库存准确率:(1-帐实不符的商品量/库存总商品量)*100%≥99.5%;
——库存损耗率:(商品损耗量/库存总商品量)*100%≤0.1%。
7.3.4.2 配送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配送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妥投率:(成功配送订单量/配送总订单量)*100% ≥95%;
——配送及时率:(约定时间内成功配送订单量/配送总订单量)*100%≥90%;
——遗失率:(遗失订单量/配送总订单量)*100%≤0.02%;
——破损率:(破损订单量/配送总订单量)*100%≤0.05%;
——消费者投诉率:(有效投诉订单量/配送总订单量)*100%≤0.2%。
7.3.5 投诉
7.3.5.1 投诉受理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提供消费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互联网、电话、信函等形式。
投诉有效期为1年。
7.3.5.2 投诉处理时限
投诉处理时限应不超过30个日历天,与投诉人有特殊约定除外。
7.3.6 投诉处理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对投诉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制定补救措施,按服务承诺及时处理。
投诉处理完毕,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在处理时限内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告知其他可用的处理方式。
7.3.7 赔偿
7.3.7.1 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与商户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约定理赔规则,包括赔偿范围、免责条件、赔偿标准、保险或保价等事项,并按约定进行赔偿。
如未进行规定或规定未能覆盖,按以下要求执行:
——赔偿对象:发货人或发货人指定受益人;
——赔偿范围:由于电子商务物流组织原因造成货物毁损、丢失的,其中免责条件见6.3.6.2;
——赔偿处理时限:24h内答复索赔人是否受理;30个工作日内处理消费者理赔;
——赔偿标准:保价货物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原则上按保价金额赔偿。
理赔事件结束后,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应做好理赔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7.3.7.2 免赔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组织可不予赔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a) 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
b)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由于消费者的责任(发货人、消费者的过错)或者所寄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货物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
——货物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经国家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发货时已与消费者达成相关特殊约定,并有书面凭证不予赔偿的。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诚信的新商业文明,保障云际B2B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云际B2B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云际B2B平台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云际B2B平台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认定的相关事实并按照平台相关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云际B2B平台所有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云际B2B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云际B2B平台对用户的处理并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户在云际B2B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云际B2B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用户在云际B2B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云际B2B平台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商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云际B2B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云际B2B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云际B2B平台有权对用户违规行为根据本规则进行单方面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五条 云际B2B平台有权视需要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章 定义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云际B2B平台,指云际B2B平台网站(域名为www.yunjib2b.com)各相关业务板块内容和云际B2B平台的移动端版本,平台包括公域部分和私域部分,根据用户版本选择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云际B2B平台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八条 会员,是指与云际B2B平台签订《云际B2B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帐号,每个帐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九条 买家,指在云际B2B平台上浏览并购买商品或达成合作的用户。
第十条 卖家即商家,指与云际B2B平台签订《云际B2B平台商家入驻协议》并完成入驻流程的经营实体。
第十一条 帐号,指用户注册时设置的帐户名,帐号具有唯一性。
第十二条 店铺,指商家完成注册及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云际B2B平台规则,由商家申请云际B2B平台审核通过的展厅公域商铺。卖家无须向平台申请可以在私域向其合作伙伴展示个性化店铺,其内容及其相关管理仍须服务本规则。
第十三条 订单,指买家向商家同一时间下单单款或多款商品/服务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服务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四条 下单,指买家在云际B2B平台网站上点击提交订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成交,指买家在云际B2B平台上下单并成功付款。
第十六条 结算,指依照云际B2B平台与商家的协议约定,核对、结算收付款项的行为。
第十七条 节点,指商家违规扣分累计达到的一定分值,包括十分、二十分、三十分、四十分及五十分。
第十八条 节点处理,指当商家违规扣分累计达到相应节点时,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过程。
第十九条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停止展示或交易,不再出现在用户搜索范围内。
第二十条 运费,指所售商品送达用户所需要的费用,在云际B2B平台,除交易双方已明确运费承担者之外,送货上门方式默认由卖家承担运费,上门提货方式默认由买家承担运费。
第二十一条 评价,指成功完成在线交易后,买家对卖家做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云际B2B平台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用户在进行评价时应保证所做评价公正、客观、真实。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范
第一节 账号开通
第二十二条 用户可以通过联系云际B2B服务平台客服或销售人员线下申请开通账户或在线注册开通,在云际B2B平台注册帐号时需同意并遵守《云际B2B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会员在选择云际B2B平台会员名、商家在选择云际B2B平台店铺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云际B2B平台运营秩序的相关信息,否则云际B2B平台有权回收会员帐户,监管商家店铺,直至会员和商家按照云际B2B平台规则进行有效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经云际B2B平台审核同意,任何会员禁止将其会员帐号随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否则云际B2B平台有权关闭该账号,且该会员还须承担该帐号下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云际B2B平台有权关闭涉嫌欺诈等重大违规行为的会员帐号,并有权删除该帐号下所有相关信息。会员也可通过云际B2B平台客服主动申请关闭其帐号。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五条 游客访问云际B2B平台可以浏览卖家的商品信息和合作招商信息,注册用户可以获得更多的查看和操作权限,只有通过认证的用户才可以申请开通店铺、发布招商信息或购买商品、申请合作。用户应根据系统要求在线提供自身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云际B2B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并应遵循《云际B2B平台商品与招商信息发布指南与规则》,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云际B2B平台运营秩序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担保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其开设的店铺内展示和销售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等所有云际B2B平台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等。
第三节 交易争议
第二十八条买家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云际B2B平台进行协调处理,云际B2B平台有权依据《云际B2B平台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及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节 评价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有权在基于真实的在线交易成功后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评价双方需遵循《评价规则管理规范》的详细规定。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为了提升买家体验,维护云际B2B平台正常、有序的经营秩序,当云际B2B平台获知商家涉嫌违法、违规时,为防止事态恶化,云际B2B平台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对商家采取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云际B2B平台获知商家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消费者投诉;
(2)媒体采访、曝光;
(3)政府部门的协查要求;
(4)社会公众举报;
(5)云际B2B平台自查。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包括:
(1)公示警告,指云际B2B平台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商家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2)删除商品链接,指删除违规商家的商品信息,销售情况及评价的链接,商品不予再上架;
(3)限制发布商品,指限制商家发布商品。
(4)限制活动报名,指限制商家参加云际B2B平台特定的促销活动;
(5)冻结店铺资金,指云际B2B平台不予结算已冻结商家的款项;
(6)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由商家向买家和/或云际B2B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7)清退店铺,是指商家全店商品下架,冻结并关闭店铺,进入资金清算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货款、罚没保证金、支付违约金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商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合作伙伴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商家应遵循云际B2B平台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合理保障买家权益。
第三十四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云际B2B平台有权对商家在云际B2B平台开设店铺中发布的线上相关商品信息链接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三十五条 商家参加云际B2B平台其他市场活动时,应同时遵守相关市场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规则
第一节 违规行为定义
第三十六条 违规行为是指用户违反云际B2B平台的规则或其与云际B2B平台签订的任何协议的行为。
第二节 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用户或云际B2B平台的正当权益,维持市场正常运营秩序,在用户违规期间云际B2B平台有权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指限制商家参加云际B2B平台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2)限制发布商品,指限制商家发布新商品;
(3)删除评价,指删除评价内容;
(4)限制评价,指禁止评价人对交易进行评价;
(5)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云际B2B平台买家购买商品;
(6)限制买家登录,指禁止云际B2B平台买家登录云际B2B平台网站或云际B2B平台APP;
(7)关闭店铺,指删除云际B2B平台商家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第三节 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滥发信息,是指商户未按《云际B2B平台商品发布指南与规则》以及云际B2B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的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碍买家权益的行为,云际B2B平台将按照《云际B2B平台卖家&买家扣分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描述不符,买家收到的商品在外观、尺寸、功能、包装、材质、成分、品牌等方面与达成交易时卖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买家能提供照片、第三方检测证明等凭证,证实收到的商品在外观、尺寸、功能、包装等方面与卖家的描述不符,或非原材料类商品材质/成分不符,卖家在云际B2B平台介入判责后,配合解决争议的,扣10分;不配合的,扣20分。同时,在前述扣分基础上,相应商品系第一次或第二次被投诉的临时下架该商品信息,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被投诉的商品进行永久下架处理。如投诉成立,卖家需承担买家进行第三方检测证明的费用。
第四十条 违背承诺,是指在不违反双方约定的第一优先级的原则下,卖家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云际B2B平台将按照《云际B2B平台卖家&买家扣分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恶意骚扰,是指商家在交易中或交易后采取恶劣手段骚扰买家,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每次扣二十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五十分。
第四十二条 滥用会员权利,是指会员不以消费为目的,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云际B2B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对排查到的滥用权利的会员,云际B2B平台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布商品、限制会员登陆、限制买家行为、限制评价、删除评价、等管控措施,直至查封账户,并对滥用会员权利获得的不当利益进行返还或回收。
第四十三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云际B2B平台将按照《云际B2B平台卖家&买家扣分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同时,云际B2B平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查封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延迟发货,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商家未按约定的时间发货,商家主动与买家协商退款,商家每次扣五分,商家不主动与买家协商退款,不配合,每次扣二十分。
第四十五条 虚假发货,商家在线确认发货后,超过二十四小时实际未发,也未能与买家达成继续发货的协议。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商家主动退款、主动解决问题的,每次扣五分; 商家不主动退款,但后续配合解决争议的,扣十分;不配合的,扣二十分。
第四十六条 辱骂买家,是指商家在交易中或交易后,由于交易纠纷而辱骂买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云际B2B平台介入判责后,配合解决争议的,扣十分;态度恶劣,不积极配合消除影响的,扣二十分。
第四十七条 恶意评价,云际B2B平台将按照《恶意评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产品品质违规,是指商家通过云际B2B平台发布、销售的产品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或规定、违反产品包装或标识标签等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等产品品质违规行为。商家在云际B2B平台发布和销售的产品一经认定存在产品品质违规情形,云际B2B平台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删除、帐号限权、关闭等处罚。
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云际B2B平台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云际B2B平台有权收回被盗账户并通知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第五十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务,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云际B2B平台删除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以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扣分、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骗取他人财产涉嫌犯罪的,云际B2B平台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五十一条 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如买家电话以及地址等),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云际B2B平台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0分。涉嫌犯罪的,云际B2B平台有义务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商家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云际B2B平台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务、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2)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商家不正当谋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五十分,云际B2B平台将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第五十三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以任何方式,可以规避云际B2B平台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云际B2B平台官方资源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云际B2B平台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官方资源,每次扣三十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五十分。
第五十四条 拒绝发货,指商家发布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价格、库存量在内的不实交易信息,买家下单后商家拒绝按约定发货,商家每次扣十分。(参考《云际B2B平台交易争议处理规则》中发货细则中的时限要求)
第五十五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商家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云际B2B平台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信息行为。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禁止、限制销售商品信息,云际B2B平台将按照《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处理,立即删除该商品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商家予以警告、扣分、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虚假交易,是指商家通过不正当方式所产生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的订单,从而妨害买家和平台权益的行为。一旦商家有虚假交易的行为,云际B2B平台将按照《虚假交易处理规范》进行处理。
第四节 违规行为处理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云际B2B平台将通过定期排查或会员、权利人的举报投诉的方式发现用户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用户有违规行为的,云际B2B平台有权按照相应处理规则对用户予以扣分和处罚;同时云际B2B平台将按照《云际B2B平台卖家&买家扣分处罚标准》对用户进行综合累计扣分,并对达到相应处罚标准的用户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十九条 商家自行做出的承诺和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云际B2B平台一律不予以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因商家自行做出的承诺和说明而中止或撤销。
第六十条 用户违规扣分将在每个自然年底进行清除处理,但因扣分达到50分或以上致使帐号关闭的除外。
第五节 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对发布限制产品信息类违规及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虚假交易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的,云际B2B平台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因违规累计扣分达50分或以上致关闭帐号或因其他原因被关闭帐号的用户,申诉不成功的,帐号将不予恢复。
第六十三条 具体违规行为处理及申诉请详见相应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云际B2B平台。
第六十五条 云际B2B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适时修改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户告示,调整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满七日后生效。
为了提升商品的搜索命中率、点击率;提升商品页面用户体验及购买转化率;确保商品信息的精准度,提高商品的曝光率。为建立公平、诚信、透明的平台运营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一、商品发布基本规则
(一)重复铺货商品管理规则
完全相同以及商品的重要属性完全相同的商品,只允许使用一种销售方式,发布一次。
(二)广告商品管理规则
商品描述不详、无实际商品、仅提供发布者联系方式以及非商品信息的商品,云际B2B平台判定为发布广告商品。
(三)放错品类商品管理规则
商品实际类别与发布商品所选择的品类不一致。
(四)乱用关键字商品管理规则
卖家为使发布的商品引人注目,或使买家能更多的搜索到所发布的商品,而在商品名称中滥用品牌名称或和本商品无关的字眼,扰乱云际B2B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云际B2B平台判定其相关商品为乱用关键字商品。
(五)标题、图片、描述、属性等不一致商品管理规则
所发布的商品标题、图片、描述、属性等信息缺乏、虚假无效或者多种信息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云际B2B平台判断为形式要件违规商品。
(六)利用累积销量违规更换商品管理规则
卖家在商品累积了销售量后修改商品图片等主要信息,用同一条商品链接更换销售不同的商品,即可判定为利用累积销量违规更换商品。
(七)虚拟商品管理规则
平台暂不支持发布可在线交易的虚拟商品,如故意将虚拟商品发布在可在线交易类目下,判定为违规。由此而引起的交易争议,卖家全责。
二、商品发布细则
(一)商品类目
1.1商品发布时选择类目应与卖家经营的商品信息实际相符,不得出现错放类目的情形。如手机配件类商品不得发布到“手机”类目下,应发布到“数码配件”类目下;扳手、螺丝等商品不得发布到“女装”类目下,应发布到“五金工具”类目下;
1.2商品类目可通过商品发布时的“类目搜索”框进行搜索查询。
(二)商品属性
2.1商品参数不得出现多处重复,如重复度过高,则不予通过。
(三)商品标题
3.1商品标题长度至少2个字,最长60个汉字;
3.2商品标题及商品图片及卖家经营的实际商品应一致,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内容;
3.3商品标题规范:品牌/型号(系列)+重要属性(材质、类型、用途、颜色、货号)+商品名称,其中重要属性可不填;
3.4商品标题不得重复关键词或出现无关的关键词;
3.5商品命名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描述产品。如:XX品牌香奈儿风格珍珠耳环;
3.6商品标题和描述中不得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不得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不得宣传不使用卖家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不得出现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卖家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3.7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手机号、网址、QQ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和疑问语句如怎么样、哪里找、问号等词汇。
(四)商品主图图片
4.1商品主图规格:图片支持jpg,jpeg,gif,png,bmp格式,不能小于180*180像素,单张大小不可超过5M,图片应清晰,亮度充足,并且应满画布显示;
4.2图片不能有大面积黑投影或大区域反射环境物(如摄影者形象/影像),金属质感商品特别注意;图片所示商品颜色、规格等必须与商品文字介绍一致;
4.3每件商品需要提供三张及以上不同角度商品图片,且至少一张商品主体正面图片作为主图(主图应展示产品的全部);
4.4图片背景以云际平台实时发布的各类目商品规范规定为准;图片一定要清晰美观,图片中可以加入道具或装饰物作为衬托,如以白色背景拍摄的图片要求背景为纯白色;
4.5服装类模特拍摄要求模特无纹身(个性类服饰可适当不适用此约束);
4.6模特图展现产品效果的应是真实模特拍摄,不允许用图片处理工具进行拼接等操作制作图片;模特图片表现效果应自然、美观、大方,不能失真;
4.7卖家应对使用图片拥有著作权或合法的使用权,不允许盗用非自己原创或无合法使用权的图片;对于图片中涉及模特肖像的,卖家应确保已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4.8图片中不应该包括其它任何文字信息及二维码;
4.9拥有商品商标使用权的卖家可将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大小不能超过主图的1/9。
(五)商品价格
5.1商品价格、计量单位应真实准确描述,不得出现虚报价格、错误标注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5.2单品及专题活动价格描述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混淆云际平台标准价、活动促销价等信息,实际销售价格一律以平台标准价为准。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不得与实际不符;降价活动期间,卖家必须以该次活动中所承诺的价格与买家交易。
5.3卖家不得发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商品价格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发布行为:
5.3.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买家购买的;
5.3.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买家与其交易的;
5.3.3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5.3.4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5.3.5其他欺骗性的价格表示。
(六)商品描述:
6.1商品描述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注:图文结合,图片增加图片描述可提升商品搜索命中率);
6.2商品介绍的图片必须清晰,商品详情页面每张图片建议宽度不超过790px,高度不超过1000px;
6.3不得出现“xx*、影响客户理解的错别字、*、行货、xx*、保真、xx*、xx*、本公司、联系方式”等不符合云际平台用语大环境的词语;
6.4商品介绍不得出现虚假、夸大等与产品信息不一致的表述,如:功效、成分等方面的介绍;
6.5无商标使用权的卖家在商品详情描述时不允许在任何位置出现品牌LOGO及商标;
6.6同一卖家的同一店招/品牌(须有授权)的LOGO及商标必须体现统一颜色和形式,且LOGO及商标不得为水印形式;
6.7商品描述时不得出现以下不对称的促销信息:
6.7.1单个商品信息有标识价格,点击进入商品详情页后云际平台价与标识价格不一致的;
6.7.2活动链接图:图片上描述的促销时间已经过期,或者图片上描述的信息和点击进入商品详情页后的信息不一致;
6.7.3所有内容必须与商品或卖家店铺介绍、企业信息简介等自身属性相关;
6.7.4不得出现其它(非云际平台)平台或竞争对手的标识及其余明显复制、抄袭的内容等可能涉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禁发商品信息
7.1卖家不得发布违法或根据云际平台规则禁止出售的商品相关信息。云际平台禁止出售的商品种类详见《云际B2B平台商品信息禁发规范》;
7.2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文字、图片等资料或其他内容;
7.3卖家不得发布假货信息;
7.4卖家不得发布广告、海报等形式的广告商品信息;
7.5卖家不得发布其他网站信息,如链接、账号、标识等;
7.6卖家不得随意更换商品的重要属性(如主图等)导致商品信息更换;
7.7卖家不得发布任何广告窗口;
7.8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中*使用微软雅黑和宋体;
7.9卖家不得发布盗版、侵权、假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销售的图书信息;
(八)商品信息中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8.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8.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8.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8.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8.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8.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8.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定义
1.1商品价格:商家在云际B2B平台上销售商品时设置的商品销售价格。
1.2 价格欺诈:商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用户或者其他商家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3 促销商品的原价:指商家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1.4虚构原价:指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1.5 虚假优惠折价:指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1.6 价格承诺:指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所作的具体承诺。
1.7 SKU:全称为 stock keeping unit,是保存库存控制的最小可用单位。
二、商品价格展示规范
2.1 商品价格必须真实反映当前实际销售结算价格,同一商品在促销页、搜索页、商详页、宣传图片及最后结算价格必
须保持一致。
2.2不得在实际销售价格旁边,展示虚假的参考价格、虚假的降价信息和虚假的折扣信息。商品展示的所有价格信息必须
确保合法合规且有真实依据。
2.3不得以“最低价”、“底价”等极端词汇宣传进行宣传。
2.4如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比价,比价对象必须明确,且必须保证真实有依据。
2.5商家开展或参与促销活动应该确保在其承诺的该商品促销有效期内开展促销,不得在促销期间擅自提价、擅自提
前结束促销活动;若促销商品有数量限制的则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商家违反促销开始前的价格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处罚风险和损失
由商家自行承担。
2.6页面宣传优惠折扣的,比如“打5折”、“全场5折起”等,折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原价”基础上计算,即
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
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第二件5折”、“满两件5折”等,也必须有单件商品价格的实际交易记录。
三、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3.1商家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可以提
供任一商品价格的合法依据或可供比较的出处,不得出现任何欺骗性价格表示以及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
3.1.1违法标价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3.1.1.1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用户购买的;
3.1.1.2同一商家的同一商品或服务,重复出现两个不同标价的SKU,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1.1.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1.1.4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合理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3.1.1.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3.1.1.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属性和处理品价格的;
3.1.1.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3.1.1.8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明确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1.1.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3.1.2违法价格手段,包含但不限于:
3.1.2.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3.1.2.2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承诺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1.2.3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商家的销售价格,诱骗用户与其进行交易的;
3.1.2.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商品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3.1.2.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3.1.2.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3.2 除下列情形除外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2.1销售鲜活商品;
3.2.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2.3季节性降价;
3.2.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3 商家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3.3.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3.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3.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励金额超过五千元。
3.4 经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商家,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改动或者超出浮动幅度。
3.5 商家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可信。
3.6 商家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3.7 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四、禁止价格作弊的行为
4.1利用SKU低价引流:利用SKU低价引流是指通过刻意规避商品SKU设置规则,滥用SKU设置,涉嫌低价引流的行为。
4.1.1不同种类商品,通过设置成不同SKU属性,聚合在一个商品中售卖;
4.1.2不同材质、规格等属性值对应价格不同的商品,通过设置成不同的SKU属性,聚合在一个商品中售卖;
4.1.3将常规商品和商品配件,通过设置成不同SKU属性,聚合在一个商品中售卖;
4.1.4将非常规属性SKU(指这个SKU的商品实际并不存在)与常规属性SKU放在一起售卖;
4.1.5将常规商品和非常规商品,通过设置成不同SKU属性,聚合在一个商品中售卖。
4.2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
4.3商品邮费偏离实际价格;
五、价格监控及处理
5.1 云际B2B平台将根据商家商品所属不同类目,定期对商家全部或部分商品的售价进行跨平台或市场比价,对违反本规范
的商品进行整改和规范;
5.2 当云际B2B平台发现商品价格不合规范时,有权要求商家在24小时内予以纠正(含系统缓存时间,最终以前台显示为准)。超过24小时未纠正的,
云际B2B平台有权直接将相应违规商品下架,同时要求商家进行整改,只有整改后经云际B2B平台审核通过可方重新上架销售;
5.3 云际B2B平台会不定时对商家店铺商品标注的售价进行抽查监督,如发现价格标注违规,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商家存
在违反第三项“禁止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应行为,云际B2B平台有权按照《云际B2B平台卖家&买家扣分处罚标准》对商家进行处罚。
六、附则
6.1. 云际B2B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
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 云际B2B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适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6.3. 所有商家均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云际B2B平台有权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处理。但云际B2B平台对商家的处理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云际B2B平台的
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云际B2B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6.4.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云际B2B平台。
服务协议
欢迎阅读广州云际科技有限公司(云际B2B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云际B2B平台依据以下条件和条款为您提供服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云际B2B平台网站(域名为:www.yunjib2b.com)及其移动端所提供的在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进行贸易和交流的各种工具和服务(下称“服务”)。
1.接受条款
1.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云际B2B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以任何方式进入云际B2B平台并使用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下合称“条款”)。
1.3云际B2B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酌情修订“条款”,并以网站公告或其他合理通知的形式进行更新。修订的“条款”一经在云际B2B平台公布即产生效力,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您不同意相关修订,您可以停止使用“服务”。如您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您完全接受本协议既有条款和修订的“条款”,当您与云际B2B平台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条款”为准。
2.服务使用对象
“服务”仅供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的个人或公司使用。因此,您的年龄须已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使用本公司服务。如不符合本项条件,请勿使用“服务”。云际B2B平台可随时自行全权决定拒绝向任何人士提供“服务”。对于被暂时或永久中止资格的云际B2B平台会员,我们将停止对其服务。
3.关于费用
3.1云际B2B平台保留在根据第一条第3款通知您后,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另外,您因进行交易、向云际B2B平台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云际B2B平台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相关硬件、软件、通讯、网络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您自行承担。云际B2B平台有权采取在网站公示或以其他合理方式通知您的情况下,暂时或永久地更改或停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3.2费用收取的规则和明细根据用户选择使用的产品和版本不同而异,详细内容参加相关服务价格的介绍。
4.云际B2B平台仅作为交易地点
云际B2B平台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但是,本平台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本平台不能也不会控制交易各方能否履行协议义务。此外,您应注意到,与外国国民、未成年人或以欺诈手段行事的人进行交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5.您的资料和供买卖的物品
5.1“您的资料”包括您在注册、发布信息或交易等过程中、在任何公开信息场合或通过任何电子邮件形式,向云际B2B平台或其他用户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数据、文本、软件、音乐、声响、照片、图画、影像、词句或其他材料。您应对“您的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
5.2您同意并承诺,“您的资料”和您供在云际B2B平台网站上交易的任何“物品”(泛指一切可供依法交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各种形态存在的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某种权利或利益,或某种票据或证券,或某种服务或行为。本协议中“物品”一词均含此义):
1)不会有欺诈成份,与售卖伪造或盗窃无涉;
2)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物品享有的物权,或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等;
3)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出口管理、贸易配额、保护消费者、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4)不会含有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5)不会含有淫秽、或包含任何儿童色情内容;
6)不会含有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地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的任何病毒、伪装破坏程序、电脑蠕虫、定时程序炸弹或其他电脑程序;
7)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货物或服务连接,或包含对下述各项货物或服务的描述:(a)本协议项下禁止的货物或服务;或(b)您无权连接或包含的货物或服务。此外,您同意不会:(c) 在与任何连锁信件、大量胡乱邮寄的电子邮件、滥发电子邮件或任何复制或多余的信息有关的方面使用“服务”;(d)未经其他人士同意,利用“服务”收集其他人士的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资料;或(e) 利用“服务”制作虚假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以其他形式试图在发送人的身份或信息的来源方面误导其他人士。
5.3被禁止物品:您不得在本平台发布或买卖:(a)可能使本公司违反任何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或规章的任何物品;或 (b)云际B2B平台认为应禁止或不适合通过本平台买卖的任何物品。
6.注册
6.1服务使用对象
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其他云际B2B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勿使用服务,否则您和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云际B2B平台有权注销(永久冻结)您的账户,并向您及您的监护人索偿。如您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在云际B2B平台登记,则您声明和保证,您有权使该公司或该法律主体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6.2注册账户
1)在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在您按照激活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激活程序后,或您以其他云际B2B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云际B2B平台服务时,您即受本协议的约束。您可以使用您提供或确认的邮箱、手机号码或者云际B2B平台允许的其它方式作为登录手段进入云际B2B平台。
2)您可以对账户设置昵称,但您设置的昵称不得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您设置的昵称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云际B2B平台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注销您的账户。账户注销后,相应的昵称将开放给其他有权用户登记使用。
3)在完成注册或激活流程时,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相应页面的提示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的资料,以使之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云际B2B平台有权向您发出询问及/或要求改正的通知,并有权直接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云际B2B平台服务,云际B2B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及不利后果。
6.3账户安全
您须自行负责对您的登录名、昵称和密码保密,且须对该登录名、昵称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网上续签协议或购买服务等)承担责任。您同意:
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的云际B2B平台登录名、昵称和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您需要立即通知云际B2B平台;
2)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云际B2B平台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您理解云际B2B平台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云际B2B平台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云际B2B平台的同意,否则,您的云际B2B平台登录名、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7.您授予的许可使用权
您完全理解并同意不可撤销地授予云际B2B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管家、运之添翼、融之添翼、招商大厅、云际钱包等,下同)下列权利:
7.1 对于您提供的资料,您授予云际B2B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云际B2B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您的资料"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您的资料"纳入其他作品内。
7.2 当您违反本协议或与云际B2B平台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云际B2B平台有权以任何方式通知关联公司,要求其对您的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关联公司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其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任何网站公示您的违约情况。
7.3 同样,当您向云际B2B平台关联公司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且相关公司已确认您违反了该承诺,则云际B2B平台有权立即按您的承诺约定的方式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公示相关公司确认的您的违约情况。您了解并同意,云际B2B平台无须就相关确认与您核对事实,或另行征得您的同意,且云际B2B平台无须就此限制措施或公示行为向您承担任何的责任。
8.隐私
保护您的隐私是云际B2B平台的一项基本原则,云际B2B平台将严格根据本平台的隐私声明使用"您的资料"。本平台隐私声明的全部条款属于本协议的一部份,因此,您必须仔细阅读。请注意,您一旦自愿地在云际B2B平台交易地点披露"您的资料",该等资料即可能被其他人士获取和使用。
9.交易程序
9.1 添加产品描述条目
产品描述是由您提供的在本平台上展示的文字描述、图画和/或照片,可以是对您拥有而您希望出售的产品的描述,您可在云际B2B平台网站发布任一类产品描述,或两种类型同时发布,条件是,您必须将该等产品描述归入正确的类目内。云际B2B平台不对产品描述的准确性或内容负责。如果平台提供的已有类目无法满足您您发布产品的需要,您可以在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平台客服,我们会尽快新增相关类目和参数直至符合您发布产品的要求。
9.2 就交易进行协商
交易各方通过在云际B2B平台上明确描述报价和议价,进行相互协商。所有各方接纳报价或议价将使所涉及的云际B2B平台用户有义务完成交易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诸如用户在您提出报盘后实质性地更改对物品的描述或澄清任何文字输入错误,或您未能证实交易所涉及的用户的身份等,报价和承诺均不得撤回。
9.3 处理交易争议。
1)云际B2B平台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不会且不能牵涉进交易各方的交易当中。倘若您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用户,或与您通过本公司平台获取其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发生争议,您应免除云际B2B平台(及本公司代理人和雇员)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 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实际和后果性的)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2)云际B2B平台有权受理并调处您与其他用户因交易产生的争议,同时有权单方面独立判断其他用户对您的投诉及(或)索偿是否成立,若云际B2B平台判断索偿成立,则您应及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偿付,否则云际B2B平台有权使用您交纳的保证金(如有)或扣减已购云际B2B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中未履行部分的费用的相应金额或您在云际B2B平台所有账户下的其他资金(或权益)等进行相应偿付。云际B2B平台没有使用自用资金进行偿付的义务,但若进行了该等支付,您应及时赔偿云际B2B平台的全部损失,否则云际B2B平台有权通过前述方式抵减相应资金或权益,如仍无法弥补云际B2B平台损失,则云际B2B平台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因云际B2B平台非司法机构,您完全理解并承认,云际B2B平台对证据的鉴别能力及对纠纷的处理能力有限,受理贸易争议完全是基于您的委托,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您的期望,亦不对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云际B2B平台有权决定是否参与争议的调处。
3) 云际B2B平台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您了解情况,并将所了解的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您有义务配合云际B2B平台的工作,否则云际B2B平台有权做出对您不利的处理结果。
4)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用户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行为或者云际B2B平台自行判断用户涉嫌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云际B2B平台有权在云际B2B平台上以网络发布形式公布用户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权、终止服务等)。
9.4 运用常识。
本公司不能亦不试图对其他用户通过“服务”提供的资料进行控制。就其本质而言,其他用户的资料,可能是令人反感的、有害的或不准确的,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带有错误的标识说明或以欺诈方式加上标识说明。本公司希望您在使用本平台时,运用常识小心谨慎地甄别。
10.交易系统
10.1 不得操纵交易。您同意不利用帮助实现蒙蔽或欺骗意图的同伙(下属的客户或第三方),操纵与另一交易方所进行的商业谈判的结果。
10.2 系统完整性。
您同意,您不得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干预或试图干预云际B2B平台的正常运作或正在本公司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交易。您不得采取任何将不合理或不合比例的庞大负载加诸本平台网络结构的行动。您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您的密码,或与任何第三者共用您的密码,或为任何未经批准的目的使用您的密码。
10.3 反馈。
您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信息反馈系统的完整性的行动,诸如:利用第二会员身份标识或第三者为您本身留下正面反馈;利用第二会员身份标识或第三者为其他用户留下负面反馈 (反馈数据轰炸);或在用户未能履行交易范围以外的某些行动时,留下负面的反馈 (反馈恶意强加)。
10.4 不作商业性利用。
您同意,您不得对任何资料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云际B2B平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复制在云际B2B平台网站上展示的任何资料并用于商业用途。
11.终止或访问限制
11.1您同意,在云际B2B平台未向您收费的情况下,云际B2B平台可自行决定以正当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云际B2B平台认为您已违反本协议的字面意义和精神,或您以不符合本协议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的方式行事) 终止您的“服务”密码、账户 (或其任何部份) 或您对“服务”的使用。您同意,在云际B2B平台向您收费的情况下,云际B2B平台应基于合理的怀疑且经电子邮件通知的情况下实施上述终止服务的行为。您进一步承认和同意,云际B2B平台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您服务的情况下可立即使您的账户无效,或注销您的账户以及在您的账户内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档案,和/或禁止您进一步接入该等档案或“服务”。账户终止后,云际B2B平台没有义务为您保留原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您或第三方。此外,您同意,云际B2B平台不会就终止向您提供“服务”而对您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
11.2您有权向云际B2B平台要求注销您的账户,经云际B2B平台审核同意的,云际B2B平台将注销您的账户,届时,您与云际B2B平台基于本协议的合同关系即终止。您的账户被注销后,云际B2B平台没有义务为您保留或向您披露您账户中的任何信息,也没有义务向您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您未曾阅读或发送过的信息。
11.3.您理解并同意,您与云际B2B平台的合同关系终止后:
1)云际B2B平台有权继续保存您的资料。
2)您在使用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行为的,云际B2B平台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主张权利。
3)您在使用服务期间因使用服务与其他用户之间发生的关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其他用户仍有权向您主张权利,您应继续按您的承诺履行义务。
12.服务“按现状”提供
本公司会尽一切努力使您在使用云际B2B平台网站的过程中得到乐趣。遗憾的是,本公司不能随时预见到任何技术上的问题或其他困难。该等困难可能会导致数据损失或其他服务中断。为此,您明确理解和同意,您使用“服务”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服务”以“按现状”和“按可得到 ”的基础提供。云际B2B平台明确声明不作出任何种类的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和无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证。云际B2B平台对下述内容不作保证:(a)“服务”会符合您的要求;(b)“服务”不会中断,且适时、安全和不带任何错误;(c) 通过使用“服务”而可能获取的结果将是准确或可信赖的;及 (d) 您通过“服务”而购买或获取的任何产品、服务、资料或其他材料的质量将符合您的预期。通过使用“服务”而下载或以其他形式获取任何材料是由您自行全权决定进行的,且与此有关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对于因您下载任何该等材料而发生的您的电脑系统的任何损毁或任何数据损失,您将自行承担责任。您从云际B2B平台或通过或从“服务”获取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意见或资料,均不产生未在本协议内明确载明的任何保证。
13.责任范围
您明确理解和同意,云际B2B平台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 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无论云际B2B平台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a) 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 (b) 因通过或从“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货物、样品、数据、资料或服务,或通过或从“服务”接收任何信息或缔结任何交易所产生的获取替代货物和服务的费用;(c) 未经批准接入或更改您的传输资料或数据;(d) 任何第三者对“服务”的声明或关于“服务”的行为;或 (e) 因任何原因而引起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疏忽。
14.赔偿
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经在此提及而纳入本协议的其他文件,或因您违反了法律或侵害了第三方的权利,而使第三方对云际B2B平台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职员、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包括司法费用和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您必须赔偿给云际B2B平台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董事 、职员、代理人,使其等免遭损失。
15.遵守法律
您应遵守与您使用“服务”,以及与您竞买、购买和销售任何物品以及提供商贸信息有关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
16.无代理关系
您与云际B2B平台仅为独立订约人关系。本协议无意结成或创设任何代理、合伙、合营、雇用与被雇用或特许权授予与被授予关系。
17.广告和金融科技协同服务
您与在“服务”上或通过“服务”物色的刊登广告人士通讯或进行业务往来或参与其推广活动,包括就相关货物或服务付款和交付相关货物或服务,以及与该等业务往来相关的任何其他条款、条件、保证或声明,仅限于在您和该刊登广告人士之间发生。您同意,对于因任何该等业务往来或因在“服务”上出现该等刊登广告人士而发生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或损毁,云际B2B平台无需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您如打算通过“服务” 创设或参与与任何公司、股票行情、投资或证券有关的任何服务,或通过“服务”收取或要求与任何公司、股票行情、投资或证券有关的任何新闻信息、警戒性信息或其他资料,敬请注意,云际B2B平台不会就通过“服务”传送的任何该等资料的准确性、有用性或可用性、可获利性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且不会对根据该等资料而作出的任何交易或投资决策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18.链接
“服务”或第三者均可提供与其他互联网网站或资源的链接。由于云际B2B平台并不控制该等网站和资源,您承认并同意,云际B2B平台并不对该等外在网站或资源的可用性负责,且不认可该等网站或资源上或可从该等网站或资源获取的任何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也不对其等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您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从此类网站或资源上获取的此类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而造成 (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云际B2B平台均不承担责任。
19.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通知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云际B2B平台电子邮件地址为 admin@yunjib2b.com,或发送到您在登记过程中向云际B2B平台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指明的该等其他地址。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小时后,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除非发送人被告知相关电子邮件地址已作废。或者,本公司可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您在登记过程中向云际B2B平台提供的地址。在该情况下,在付邮当日三天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
20.不可抗力
对于因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本公司延迟或未能履约的,云际B2B平台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21.转让
云际B2B平台转让本协议无需经您同意。
22.其他规定
本协议各方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的管辖。倘若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项规定应被撤销,而其余规定应予执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 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本公司未就您或其他人士的某项违约行为采取行动,并不表明本公司撤回就任何后继或类似的违约事件采取行动的权利。
23.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或本公司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管辖法律。
提示条款
云际B2B平台提醒您:在使用云际B2B平台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如对本声明内
容有任何疑问,您可向云际B2B平台客服咨询。阅读本声明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声明全部或部分内容,您
应立即停止使用云际B2B平台服务。如果您使用云际B2B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了本声明的所有条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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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际B2B平台:指云际B2B平台及其经营者的单称或合称,云际B2B平台经营者为云广州云际科技有限公司。
权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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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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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利的内容,并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物流运输发现上述情形或利用物流运输平台发布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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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密码,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与密码交付第三人使用。若第三人凭正确的用户名与密码进行不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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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发生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7、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7.1本协议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法律。
7.2 就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云际B2B与用户均有权向云际B2B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物流运输信息平台根据服务需要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相关规则将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2本协议可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签署;数据电文方式签署与签字盖章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随着物流运输服务的进一步提升,协议声明内容会随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声明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声明。我们鼓励您定期查看本页以了解我们对于隐私保护的最新操作。
8.4物流运输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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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的文本
1、本协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全部条款以及已经发布的及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规则。所有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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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和中国大陆通行货币即人民币。如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您应立即停止在本网站的注册程序、停止使用本网站
服务,本网站有权随时终止您的注册进程及网站服务,您应对您的注册给本网站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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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网站服务的所有期间,其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
编码、个人身份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纳税信息、征信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
三、服务内容
1、云际B2B平台通过网站以及其他渠道和方式等向您提供以下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 保理金融科技协同服务
• 代采金融科技协同服务
• 监管融资服务
• 票据保理服务
• 若您为出借人,撮合您与借款人形成借贷交易的居间服务;
• 作为出借人,您对借款人的既有债权的转让;
• 贷后管理服务;
• 其他相关服务。
2、本网站就向您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以及其他具体标准和规则由本网站与您另行签署的《投资管
理服务协议(出借人)》或《服务协议(借款人)》及其他协议,以及本网站公布的规则确定。
四、用户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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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全部信息(以下简称“网站内容”)均由本网站享有知识产权。网站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各国际版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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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后果。
五、用户信息的使用、保护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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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网站的各类规则。本网站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您对上述信息做出解释,您同意将立即就本网站的要求做出回复。
3、在一个借款完成之前,如果本网站确定借款列表中包含不正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无意的错误,在借款发布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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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行为
作为借款人,您承诺在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网站的借款信息、贷款竞标、贷款及其他交易中不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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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的身份或者不符合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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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性的通知将由本网站向您在注册时或者注册后变更用户信息时向本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或本网站在本网站
上您个人账户中为您设置的“个人收件箱”,或您在注册后在本网站绑定的手机发送,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请您
密切关注您的电子邮箱、“个人收件箱”中的邮件和信息及手机中的短信信息。
十、违约责任
就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由于您违反本协议和纳入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则或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害第三方的权
利而产生或引起的每一种类和性质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损失和损害(实际的、特别的及有后果的),无论是
已知或未知的,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同意就此对本网站和(如适用)本网站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高级职
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因此承受的任何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十一、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有关的争议应由本网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终止
除非本网站终止本协议或者您申请终止本协议及注销相应用户账户且经本网站同意,否则本协议始终有效。在您
违反了本协议、相关规则,或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要求下,本网站有权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关闭您的账户或者限制您使用本网站。
十三、条款的独立性
若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实施时,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十四、附加条款
在本网站的某些部分或页面中可能存在除本协议以外的单独的附加服务条款,当这些条款存在冲突时,在该些部分和页面中附加条款优先适用。
行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云际B2B销售的普通食品类产品所因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与所有在云际B2B销售的食品、饮料、餐饮生鲜一级类目下所有食品类产品,但不包括未经深加工的蔬菜水果、未经深加工的肉类禽蛋及药材、保健食品、农作物种子、种苗、家禽、家畜类食品;以及食品饮料加工二级类目下的所有产品
2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2.1 商家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
2.1.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1.2商家在云际B2B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生产的食品,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2.2 商家仅从事食品销售
2.2.1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2.2商家在云际B2B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如:商家发布“婴幼
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在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商家发布“乳
制品”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乳制品”;
2.2.3经营酒类的商家,除具备上述2.2.1条所列《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如还具有酒类流通许可证明,如《酒类流
通备案登记表》、《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等,也需一并提供;
2.2.4商家须核验食品生产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在云际B2B上发布的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者食品生
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备注:以上证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证件持有人公章,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3产品规范
3.1 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品牌名+产品名称的顺序发布(无品牌可以用“OEM”替代或者不描述品牌)。
3.1.2主图发布规范
主图要求如下: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3张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像素必须大于等于750*750。
--必须是实物图;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除产品外不得出现与产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了方便拍摄而放置产品的托盘等除外。
--第三张主图为清晰可放大的产品标签实物图(进口食品必须展示中文标签实物图),且能清晰展示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如果不能完全展现,则应在第四第五张主图中展现。
3.1.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1.4产品详情页描述规范
3.1.4.1产品详情页描述规范
(1)详情页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产品内容物或整体包装的实物图片。
(2)详情页中必须至少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示中文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3.2食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若主图中已展示中文标签、整体包装或内容物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店铺页面设计所体现的内容应全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卖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卖家进行店铺页面设计、商品信息编辑时应谨慎使用特殊字库字体(如方正字库、汉仪字库等),如确需使用,则卖家应确保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且在授权适用范围和授权期使用,否则卖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临近保质期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请见附录C),必须在产品详情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产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6)经原产地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产品,必须展示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7)进口产品,必须展示近一年内该产品的卫检证书和报关单(报关单上价格等敏感信息可模糊处理但必须展示进口数量及产品名称)。
(8)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须在产品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含有转基因成分”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
3.1.4.2产品页面描述必须符合“4 产品宣传规范”包含的要求。
3.2 食品标识标志规范
3.2.1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
3.2.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9)营养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产品除外);
(10)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2.3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2.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3 产品质量规范
3.3.1 产品品质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食品安全法》及职能部门的公告,检测项目参考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食品标签
--微生物:必须符合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
--污染物限量:必须符合GB 276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违法添加物
4 产品宣传规范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于,详见附录B
商家发布的食品不得含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暗示其有保健作用;
--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
--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
--不得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形象,;
--食品描述中涉及特定的功效,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
--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适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不得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不得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是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普通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健康状况恶化。
--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普通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附则
云际B2B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云际B2B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状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B.1本附录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B.2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生活。
能量摄入过高、越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都有关。
B.3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B.4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以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须脂肪酸。
B.4.1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以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B.4.2反式脂肪酸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B.5胆固醇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300mg。
B.6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站能量的60%左右。
B.7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B.8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宜超过6g。
钠摄入量过高有害健康。
B.9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B.10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B.11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B.12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B.13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B.14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B.15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B.16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
康。
维生素C有助于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B.17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B.18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B.19 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重要成分。
B.20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B.21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B.22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B.23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B.24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附录C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为了提供云际B2B家用电器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发布行为和产品质量,特拟定云际B2B家用电器行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云际B2B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云际B2B销售家用电器一级类目下的产品。
2、产品发布规范
2.1标题发布规范
2.1.1产品名称+细分产品属性(品牌、型号/规格等)+其他信息。
2.1.2产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产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2.1.3产品标题中不得出现任何产品关键词的罗列堆砌,即不允许出现多个品牌词、型号词等属性词的叠加使用。
2.2主图图片发布规范
2..2.1主图为实物拍摄图且须不少于3张,且每张为像素大于等于750*750的正方形图片。品牌LOGO(若有)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2.2.2主图图片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外的水印,不得拼接,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
满*送*等,且仅展示单个产品,不得叠加。图片中的背景颜色须与产品本身的颜色能有明显的区分,能清晰突显出产品的外形轮廓。
2.2.3主图图片发布请参考《云际B2B平台主图操作指南》
2.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与实际产品相符且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商家在发布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以下模块。产品详情页面展示的重要信息应与主图展示的信息一致。
2.4.1产品实拍图
产品实物细节图展示: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全景实物图、实物或外包装上的品牌信息、细节图、各类认证信息图、附件清单及外包装图。
2.4.2 3C认证展示
如是强制CC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需提供带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清晰图片。认证证书上的产品型号必须与产品一一对应,不得出现套用其他产品CCC认证。
2.4.3中国能效标识展示
如实强制要求有中国能效标识的产品需提供带有中国能效标识的清晰图片。认证证书上的产品型号必须与产品一一对应,不得出现套用其他产品中国能效标识认证。
2.4.4 产品功能、参数说明
(1)须明示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及型号;
(2)产品主要功能及规格参数以官网数据为准,无官网参数的以产品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为准;
(3)产品参数表需明示在详情页面中;
(4)使用介绍图;
(5)产品防伪信息提示:有官方防伪措施的产品,商家须展示产品防伪信息并告知查询方法;
(6)在国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标签上须标注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信息;进口家用电器产品,标签上需标注原产国和中文使用说明。
2.4.5 包装指南
包装示范图及标识展示。
3 产品质量规范
3.1产品安全性必须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3.2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
4附则
云际B2B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云际B2B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为了提供云际B2B玩具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发布行为和产品质量,特拟定云际B2B玩具行业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国家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 电玩具的安全
GB5296.5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1474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14747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14748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14749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22玩具-3C认证目录-CCC认证范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云际B2B销售的玩具产品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云际B2B销售以下类目(除背婴带/腰凳)的所有产品:玩具;童车、背带、座椅等类目产品。
2、产品发布规范
2.1标题发布规范
2.1.1产品名称+细分产品属性(品牌、款式、材质、功能等)。
2.1.2产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产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合。
2.1.3产品标题中不得出现任何产品关键词的罗列堆砌,即不允许出现多个品牌词、型号词等属性词的叠加使用。
2.2主图图片发布规范
2..2.1主图为实物拍摄图且须不少于3张,且每张为像素大于等于750*750的正方形图片。品牌LOGO(若有)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2.2.2主图图片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外的水印,不得拼接,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
满*送*等,且仅展示单个产品,不得叠加。图片中的背景颜色须与产品本身的颜色能有明显的区分,能清晰突显出产品的外形轮廓。
2.2.3主图图片发布请参考《云际B2B平台主图操作指南》
2.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与实际产品相符且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商家在发布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以下模块。产品详情页面展示的重要信息应与主图展示的信息一致。
2.4.1产品实拍图
产品实拍细节图、展示图片包括正面、侧面、背面以及局部的设计、零件细节图,产品图片不少于8张且不允许重复,并如实展示产品包含的所有颜色、图案及造型。
2.4.2品牌展示
如展示产品为品牌产品,详情描述中需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现产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2.4.3标签展示
详情描述中需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现玩具中文标签的图片。标签需符合3.1产品标签标示规范。
2.4.4 3C认证展示
电玩具类、塑料玩具类、金属玩具类、弹射玩具类、娃娃玩具类、童车类产品、婴童安全座椅等产品需提供带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清晰图片。认证证书上的产品型号必须与展示产品一一对应,不得套用其他产品CCC认证。
2.4.5安全警示展示
描述中需要标明安全警示,包括标示功能性危险及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示的安全标示。
2.4.6尺寸展示
模型类、娃娃类玩具、婴童安全座椅等需要在页面描述中展示玩具实际尺寸(单位CM),包括产品尺寸、包装尺寸。
2.4.7产品说明
玩具产品需要展示玩法说明,益智类玩具需要展示启智说明,童车类产品需要展示安装说明。
2.4.8包装指南
包装示范图及标识展示
3产品质量规范
3.1产品标签标示规范
3.1.1产品名称;
3.1.2产品型号;
3.1.3产品标准编号;
3.1.4年龄范围;
3.1.5安全警示;
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永久地负载产品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盒的使用说明上。
3.1.6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3.1.7安全使用方法和组装图;
3.1.8维护和保养
3.1.9安全使用期限
3.1.10生产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1.11标签说明标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a)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c)随产品提供的说明书;
d)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3.1.1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3.1.1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规范》及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标准要求。
4附则
云际B2B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云际B2B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线及接口的外观和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线及接口,但不包括只带充电功能而不带数据传输功能的连接线。
本标准所适用的产品类别,目前尚缺乏国家标准,故本标准属于商业性的产品标准。本标准可由云际B2B平台
根据平台自身品质管理需要进行适用,其适用效力由云际B2B平台旗下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通过相关平台规
则或商事合同确立。若后续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针对此类产品发布国家标准,平台将以“不低于国家标准”为原则进行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8, IEC 60068-2-1:2007, IDT)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8, IEC 60068-2-2:2007, IDT)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 2423.17—2008, IEC 60068-2-11:1981, IDT)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YD/T 1591—2009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数据线 data cable
用来连接电子产品的、具备数据传输和/或充电功能的、并带有相应接口的连接软线。
3.2接口 port
符合通用串行总线(USB)规范或其它规范的、具有连接电源适配器或移动终端、具备数据传输和/或充电功能的接插部件。
4一般要求
4.1数据线及接口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其在本标准范围内使用时可靠和安全。
4.2除本标准的要求外,数据线及接口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注:如果整机厂家对数据线有相应的认证要求,数据线应取得相关资质。
5技术要求
5.1产品标识
产品包装上需有以下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或制造商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规格(长度)/型号、执行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识。
5.2外观和结构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缺陷。
产品不应有锐边、毛刺等缺陷。
产品的表面涂镀层应均匀。
产品不应起泡、脱落和磨损。
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数据线的接口应与设备接触良好并可靠;接口的针脚整齐,针脚边缘光滑。
5.3基本功能
当与相应的终端设备连接时,数据线应具备数据传输和/或充电功能。
5.4接口的结构
与电源适配器连接的数据线的接口应符合USB A型或其它。
与对应终端设备(如,手机)的电源插口相配合的数据线的接口,应选择Micro-USB B型、Mini-USB B型、Lightning、30针插口、Type C或圆柱形插头等。
接口的机械结构及管脚定义见YD/T 1591—2009的4.3.1或适用的规范。
5.5线缆结构及材料
5.5.1线缆的结构
线缆的结构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3.1的要求。
5.5.2线缆绝缘材料
线缆的绝缘材料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3.2的要求。
5.5.3线缆长度
数据线线缆长度应符合制造商的设计规范,允许偏差在设计尺寸的±5%。
注:如线身、包装或产品说明书等未注明标称线长,则无需进行此项测试。
5.5.4线缆的外套
线缆的外套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2的要求。
5.6线缆的性能
5.6.1线缆的阻抗要求
线缆的阻抗要求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3的要求。
5.6.2线缆的阻燃性要求
线缆的阻燃性要求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4的要求。
5.7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5的要求。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 MΩ。
5.8绝缘材料耐压性
绝缘材料耐压性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6的要求。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施加100 V a.c.试验电压。
5.9可靠性
5.9.1抗拉强度
数据线与接口应固定牢靠,在经受一定拉力作用下,护套不得与接口本体分离,线缆的绝缘不得出现磨损的迹象,不应断裂,不应露出内部金属部件。
将接口固定在设备上,给线缆施加一个如下的轴向作用力,60 s:
——与电源适配器连接的接口的胶壳与线缆之间,50 N;
——与移动终端的连接的接口的胶壳与线缆之间,50 N。
试验后,连接不应该出现功能性损坏,数据线应能正常使用。
5.9.2摇摆弯折
数据线及接口在设计上应能做到:线缆进入接口处不会过度弯曲。
将软缆加上一个重物作负载,使所加的力为:5 N。
使摆动机构摆动90°角(铅垂线两侧各45°),弯曲次数为1 000,弯曲速率为每分钟30次。
试验期间,不通电流。
注:一次弯曲是向前或向后的一次运动。
在500次弯曲之后,将带圆截面积软缆的试样在摆动机构内转动90°角;带扁软缆的试样则仅朝垂直于导线轴线所在的平面的方向弯曲。
试验之后,护套不得与本体分离,软缆的绝缘不得出现磨损的迹象,导线的断线丝不得刺穿绝缘而外露成为易触及的,不应断裂。连接不应该出现功能性损坏,数据线应能正常使用。
5.9.3跌落试验
数据线及接口应能承受一定的跌落。
数据线及接口应保证10次跌落地面后,接口不开裂,部件不能松动或脱落,应能继续使用,功能正常。
5.9.4插拔力及寿命要求
接口的插拔力及寿命要求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7的要求。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7.3的要求。
5.10环境适应性
5.10.1高低温试验
按照6.10.1试验后,外观无明显变化,导线不变形、不变脆;弹片弹力无明显变化,手感良好。
5.10.2盐雾试验
按照6.10.2试验后,产品金属部分不应有明显且不可擦除的锈迹,产品应能正常工作。
5.11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数据线及接口应符合国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有害物质的含量应不高于GB/T 26572—2011中规定的限制要求:
——Pb≤1 000 mg/kg;
——Cr6+≤1000 mg/kg;
——Cd≤100 mg/kg;
——Hg≤1 000 mg/kg;
——PBB≤1 000 mg/kg;
——PBDE≤1 000 mg/kg。
6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条件
本标准中除环境适应性试验以外,其他试验均可在下述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无明显气流及热辐射影响;
b) 相对湿度:25%~75%;
c) 大气压:86 kPa~106 kPa。
6.2外观和结构检查
用目测、触摸或模拟的方法进行外观和结构检查。
6.3基本功能测试
将产品与相适应的设备连接,进行数据传输和/或充电测试,各项功能应正常。
6.4接口的测试
按YD/T 1591—2009的5.3.1或5.3.2或其它规范给出的方法测试。
6.5线缆结构及材料的测试
6.5.1线缆结构测试
按YD/T 1591—2009的5.3.3.1给出的方法测试。
6.5.2线缆绝缘材料测试
按YD/T 1591—2009的5.3.3.2给出的方法测试。
6.5.3线缆长度的测试
按YD/T 1591—2009的5.3.4.1给出的方法测试。
分别在线缆或线缆防护装置进入插头和连接器两点间测量线缆长度。
6.6线缆的性能测试
6.6.1线缆的阻抗要求的测试
按YD/T 1591—2009的5.3.4.2给出的方法测试。
6.6.2线缆的阻燃性的测试
按YD/T 1591—2009的5.3.4.3给出的方法测试。
6.7绝缘电阻
按YD/T 1591—2009的5.3.4.4给出的方法测试。
6.8绝缘材料耐压性
按YD/T 1591—2009的5.3.4.5给出的方法测试。
6.9可靠性
6.9.1抗拉强度试验
将接口固定在设备上,以试验砝码给线缆施加一个轴向作用力。
试验砝码距接口本体的高度约为250 mm。
6.9.2摇摆弯折试验
采用GB 2099.1—2008的23.4给出的方法进行试验。
试验砝码距接口本体的高度约为250 mm。
6.9.3跌落试验
将数据线及接口从距离地面1 m高处,自由跌落至混凝土地面上,跌落10次。
6.9.4插拔力及寿命要求试验
按YD/T 1591—2009的5.3.4.6给出的方法测试。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其它试验条件按YD/T 1591-2009的4.3.4.7.3。
6.10环境适应性测试
6.10.1高低温试验
按GB/T 2423.1、GB/T 2423.2给出的方法将数据线放置于温度为(70±2)℃高温试验箱中8个小时,然后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恢复2小时;低温环境下将数据线放置于温度为(-20±2)℃低温试验箱中8个小时,然后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恢复2小时。试验后应满足5.10.1的要求。
6.10.2盐雾试验
按GB/T 2423.17相关测试方法,受试样品在盐水浓度为(5±2.5)%,喷雾量为(1~2)mL/80 cm2/h,PH值在6.5~7.2,大气压在(1±0.01)kgf/cm2,相对显度在85%以上,温度(35±2)℃,压力桶温度(47±2)℃,盐水桶温度(35±2)℃的试验箱中,连续雾化24小时,试验后应满足5.10.2的要求。
6.11有害物质限量测试
按GB/T 26572—2011相关测试方法,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5.11的限值要求。